(2013)周民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079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农商街5号。法定代表人鲁建昌,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党文,系司竹信用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苏长龙,系该信用社风险部副经理。被告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对米育培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米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2.5元。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