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旅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大连四重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钧城分公司、大连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四重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钧城分公司,大连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旅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大连四重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柱,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吉权,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钧城分公司。负责人:王利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大连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科,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光,辽宁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四重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钧城分公司、大连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原法定代表人王成新涉嫌刑事犯罪,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阶段,本案的审理须以王成新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思若人民陪审员 戴文政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凤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