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0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724号原告吴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学辉,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肖兆芹,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