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建民初字第0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724号原告吴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学辉,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肖兆芹,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