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民初字第303号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XX,莫XX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南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温XX。委托代理人李登复,钦州市城区法律服务所。被告莫XX。本院在审理原告温XX诉被告莫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庭外和解,被告莫XX自动履行的义务。原告温XX于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XX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温XX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德海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