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袁洪苗与袁奎林、章月朵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洪苗,袁奎林,章月朵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袁洪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君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骆可风。被告:袁奎林。被告:章月朵。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迪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洪苗与被告袁奎林、章月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洪苗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袁洪苗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洪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袁洪苗负担。审 判 长 郭 昕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人民陪审员 周苗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汝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