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嘉发高档家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35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嘉发高档家私有限公司,侯质彬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358号申请人深圳嘉发高档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荃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北省××市××镇××号,身份证号码×××2617。被申请人侯质彬,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村××组,身份证号码×××8633。委托代理人吴群峰,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吉祥,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嘉发高档家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3)5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不低于深圳市龙岗区最低工资标准(即:1500元),约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作+加班加点工资,应依据签订《劳动合同》进所约定的工资来计算,实际2013年1月工资为2167元。二、由于被申请人在试用期间严重违反厂纪厂规,上班时间内到办公室复印与本工作无关的资料,浪费办公费用。上班时间内做与本工厂无关的事情。严重影响2013年3月展销产品开发进度(没收资料可以证明),被本部门主任发现并没收资料。故此,申请人在2013年1月30日通知被申请人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并在2013年1月30日下午结算工资(图片可以证明)。提出的辞退理由为试用不合格,不存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仲裁裁决对于被申请人工资数额的认定,系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其次,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离职原因,故仲裁裁决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由申请人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此,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嘉发高档家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嘉发高档家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映 清审判员 庄 新 元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丹姝(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