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法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潘喜民与段洪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喜民,段洪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潘喜民,女,1956年11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段洪迁,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潘喜民申请执行段洪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1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法执字第30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