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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与陕西省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陕西省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777号原告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斐、辛文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295号。法定代表人井志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839.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援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