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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执字第00254、00258-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庆琼与肥东县炳昌织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琼,肥东县炳昌织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254、00258-00434号申请执行人:陈庆琼,女,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杨之霞等177人身份信息附后)。被执行人肥东县炳昌织布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路97号。法定代表人:张炳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仲裁字(2012)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6月4日,以〔2012〕肥东执字第00254、00258-004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肥东县炳昌织布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县炳昌织布有限公司厂房内的型号为GA615织布机220台,但被执行人肥东县炳昌织布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肥东县炳昌织布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县炳昌织布有限公司厂房内的型号为GA615织布机220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华山审 判 员  沈德生代理审判员  梁发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