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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一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1330号原告陈某某,男,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李某某,女,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