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1330号原告陈某某,男,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李某某,女,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