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李军与齐永丽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李某,男,1982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告齐某,女,1982年6月8日生,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肖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