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文粉琴与殷自华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粉琴,殷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文粉琴被执行人殷自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粉琴与被执行人殷自华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1998)西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殷自华赔偿王岗树医疗费166.50元,死亡补偿费6741.70元,丧葬费800元,运尸费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100元,总计16308.20元(已付2800元)。在执行中,从被执行人殷自华处执行回“长虹”牌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索尼”牌VCD一台、“长风”牌洗衣机一台,经评估后以548元价格抵顶给申请执行人文粉琴,下余执行款项因被执行人殷自华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我院于2004年5月24日以(2004)庆西执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文粉琴多次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殷自华仍无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文粉琴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无儿无女系孤寡老人,我院先后三次对其司法救助9000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文粉琴意见,其同意对下余执行款项予以放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对被执行人殷自华未履行的款项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将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1998)西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