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伟与黄寿巧、杨雪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保字第43号申请人:张伟。被申请人:黄寿巧。被申请人:杨雪丹。申请人张伟与被申请人黄寿巧、杨雪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寿巧、杨雪丹所有的坐落平阳县昆阳镇大自然家园5幢1单元602室(所有权证号为:0110014722,地号为:1-0103-0142-1-602)的房屋一间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寿巧、杨雪丹所有的坐落平阳县昆阳镇大自然家园5幢1单元602室(所有权证号为:0110014722,地号为:1-0103-0142-1-602)的房屋一间。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张伟负担。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乃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昌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