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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初字第68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白增江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增江;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689-1号原告白增江,系饶阳县鑫雄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增江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增江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增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增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58元,由原告白增江负担。审判员  李东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士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