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军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军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535号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中国民生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胡金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永明。委托代理人:王小英。被告:李军民,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