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陇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裁定书审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4月25日生。被告:闫某某,男,1979年2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