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7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池州市黎虎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盛玉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黎虎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盛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729-1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黎虎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印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盛玉莲,女,1969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池州市黎虎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盛玉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252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盛玉莲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