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张建汉、史风英等与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肖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汉,史风英,张钢艳,张华月,张艳花,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肖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建汉、史风英等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肖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12-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汉,男,1946年4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史风英,女,1951年3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张钢艳,男,1975年1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张华月,女,1973年4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张艳花,女,1979年2月25日生。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肖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刚运,系该村委会主任。上列当事人因侵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陕民提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限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27481.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3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案执行费335元。执行过程中,上述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陕民提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1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