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8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与南京乐融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陕汽德龙物流有限公司、查晓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南京乐融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陕汽德龙物流有限公司,查晓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874-2号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鹏,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林新基,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南京乐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幕俯东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金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苏陕汽德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一号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查晓君,该公司经理。被告查晓君,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江苏陕汽德龙物流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乐融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陕汽德龙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查晓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南京乐融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其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因此本院对该案不具备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就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被告的合同签订地为西安市幸福北路39号,属于我院辖区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备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乐融贸易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人民陪审员 刘秀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