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民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保字第69号申请人李某,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沁源县人,住太原市。被申请人田某,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沁县人。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我院:1、对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天赐康缘小区1号楼1单元室房产进行财产保全;2、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田某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天赐康缘小区1号楼1单元室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田晓彩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黄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