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开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童梅英与吴剑峰、陈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梅英,吴剑峰,陈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326号原告:童梅英。被告:吴剑峰。被告:陈金花。原告童梅英诉被告吴剑峰、陈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余201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被告吴剑峰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认为,被告吴剑峰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刑拘,本案也牵涉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童梅英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部门侦查。(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晓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一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