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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德龙激光有限公司聚灿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德龙激光有限公司,聚灿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075号原告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飞龙。委托代理人陈红。被告苏州德龙激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赵裕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伟,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刃,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聚灿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8号。法定代表人潘华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小伟,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刃,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德龙激光有限公司、聚灿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5月9日、2013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德龙激光有限公司及被告聚灿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60元,减半收取为2348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两项合计24480元,由原告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