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龙港纳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世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龙港纳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世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07号原告芜湖市龙港纳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陈文龙,总经理。被告张世斌,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市龙港纳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世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世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自1997年以来一直居住在安徽省繁昌县,故请求将此案移送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虽在本院辖区内,但其经常居住地“安徽省繁昌县”在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张世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世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