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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胡正芳与沈国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91号胡正芳与沈国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正芳于2013年6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沈国坚下落不明,且除已拍卖车子所分配的款项10000元外,未能查找到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沈国坚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胡正芳案款23294元(利息另算)。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9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洁健审 判 员  肖振华代理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