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秦光与李荣习,连云港美胜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光,李荣习,连云港美胜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097号原告秦光。被告李荣习。被告连云港美胜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光诉被告李荣习、连云港美胜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