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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秦光与李荣习,连云港美胜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光,李荣习,连云港美胜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097号原告秦光。被告李荣习。被告连云港美胜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光诉被告李荣习、连云港美胜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