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王姣姣诉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087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田富春、张美婵,系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