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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商巡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闽宙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陆玉兵、江苏同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闽宙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陆玉兵,江苏同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巡初字第0010号原告连云港闽宙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灿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荣连,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玉兵。被告江苏同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其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穆晓晗,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闽宙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玉兵、江苏同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闽宙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闽宙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义审 判 员  颜 明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艳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