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商巡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闽宙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陆玉兵、江苏同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闽宙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陆玉兵,江苏同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巡初字第0010号原告连云港闽宙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灿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荣连,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玉兵。被告江苏同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其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穆晓晗,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闽宙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玉兵、江苏同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闽宙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闽宙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义审 判 员 颜 明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艳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