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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马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泸州市小康运输有限公司与袁学平挂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小康运输有限公司,袁学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泸州市小康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培,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昭利,职员。被告袁学平。原告泸州市小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学平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川E359**号货车挂靠在原告单位,由被告自主经营,被告必须在每月25日至31日前交清次月各项税费,由原告代为办理交纳手续,如发生原告为被告垫付税费的情况,被告应按拖欠金额承担每日1%的违约金。��告从2012年7月始便拖欠税费至今,应参加续保年审而至今未办理。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付全部欠款及每日1%的违约金。被告辩称:拖欠税费未办年审是事实,违约金过高无力支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川E359**号货车挂靠在原告单位,由被告自主经营,被告必须在每月25日至31日前交清次月各项税费,由原告代为办理交纳手续,如发生原告为被告垫付税费的情况,被告应按拖欠金额承担每日1%的违约金。挂靠车辆必须按原告制定的最低保险规定投保且不能间断,并按期年审。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从2012年7月始便拖欠税费至今,应参加续保年审而至今未办理。同时查明,川E359**号货车应纳税3960元,违约金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车辆挂靠协议》、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欠费单、原告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承认拖欠税费及未按期续保年审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构成违约,应按约承担纳税3960元,违约金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学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泸州市小康运输有限公司代交税费3960元及违约损失800元���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袁学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刚代理审判员  马均人民陪审员  甘静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