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刑二终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蒋义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蒋义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刑二终字第0102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义军,男,1977年5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秀山县。2004年12月3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九百元,2005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4月19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义军犯盗窃罪一案,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吴江刑二初字第031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蒋义军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继续向被告人蒋义军追缴尚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蒋义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诗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蒋义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义军申请撤回上诉,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蒋义军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义军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刑二初字第03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险峰代理审判员 辛以春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