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亘富典当有限公司与王卫南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亘富典当有限公司,王卫南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深圳市亘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四路高速路北侧欧陆经典花园小区内会所5号,组织机构代码:672961322。法定代表人凌惠衡,经理。委托代理人双军,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南,男,汉族,1984年8月11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深圳市亘富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卫南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丙林、人民陪审员武智慧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双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车辆质押典当合同书》并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的奔驰C260汽车质押典当给原告,质押典当金额为13万元,期限30天;质押期间,被告逾期赎当又不续当的,原告有权每天向被告收取违约金2000元。签约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借款13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如期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3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自2013年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每天按2000元计算,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为2008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9月8日。原告提交的《机动车辆质押典当合同书》载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3日约定,被告将车牌号为粤B×××××的奔驰C260汽车质押给原告,质押典当金额为13万元,期限为30天,即从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3年1月1日止;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金;月利率为同期银行标准贷款利息,月综合费率为4.2%;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借款期限限制,借款人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借款人清偿完债务为止。超期赎当或续当,原告有权每日按2000元收取被告的违约滞纳金,被告不得有异议;车辆情况为:车牌号为粤B×××××,车身颜色为黑色,发动机号为80202529,车架号为LE4GF4HB3DL204252,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11月23日;车辆具备下列手续:行驶证正、副页,购置附加费本,钥匙两套;停车时间为2012年12月3日21时50分,停车费为10元/天,按实际天数计算;质押期间被告逾期三天以上,原告可以任意使用被告车辆,逾期五天以上,原告可以处理被告车辆;被告到期如需延期,须归还两万本金并得到原告同意后方可延期,及其它内容。此外,原告提交了被告2012年12月3日出具的《借条》、《承诺书》和《委托书》,该证据载明,被告从原告处借到款项13万元;承诺粤B×××××号车所有权归被告,保证车辆无其它经济抵押、法院封存记录,不是盗、抢、套牌及诈骗等违法、违纪车辆;被告委托原告代为出售粤B×××××号车。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对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称,借款13万元系以现金方式交付予被告;目前涉案车辆及其行驶证原件仍在原告手中;涉案车辆因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以上事实,有《机动车辆质押典当合同书》、借条、承诺书、委托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辆质押典当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签约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13万元,被告已将涉案车辆交予原告质押典当。现借款期限已满,被告既未续当也未赎当,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违约金1万元,该数额并未超过双方约定的违约滞纳金标准,系当事人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卫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亘富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270元,共计337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之数付至以下账户(单位名称: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账号:03×××0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