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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田献忠诉被告李常田、李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献忠,李常田,李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田献忠,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常田,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国军,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田献忠诉被告李常田、李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献忠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献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献忠负担。审判员  赵志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