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绣锦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舒振华、上海溢朵针织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振华,浙江绣锦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溢朵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振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绣锦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金秀。原审被告上海溢朵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永永。上诉人舒振华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舒振华上诉称,本案的债权债务发生在2009年12月4日的合同期限之后,合同的管辖约定不适用本案。本案应由湖南省溆浦县或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溆浦县或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2009年12月4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即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双方当事人虽未重新签订合同,但仍按前述合同的约定继续发生业务往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