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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德轩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35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轩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郑桂枝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357号申请人德轩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工业区××层。法定代表人林钟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立,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桂枝,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乡××村××号,身份证号码×××6425。委托代理人李素雪,广东××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援助处指派律师。申请人德轩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3)614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认为,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社保局支付,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被申请人的丈夫同时发生的工伤案件,裁决是由社保局支付的,相同时间、相同性质的案件,其裁决应该一致。二、被申请人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应为4797元,而不是5944元,被申请人的计算标准过高。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虽然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本案中,被申请人系于2011年4月1日受工伤,2011年10月10日离职,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即2004年1月14日修订、2004年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本案仲裁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仲裁裁决对于被申请人工资数额的认定,系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因此,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德轩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德轩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映  清审判员 庄  新  元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丹姝(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