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开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单凯琳与于新合、鲁于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凯琳,于新合,鲁于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9-1号原告:单凯琳。被告:于新合。被告:鲁于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凯琳与被告于新合、鲁于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凯琳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涉案鲁E×××××号车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单凯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鲁于洋所有的鲁E×××××号解放牌中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