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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岭市广业化工有限公司与金洪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广业化工有限公司;金洪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801号原告:温岭市广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高云。委托代理人:陈攀峰。被告:金洪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广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洪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广业化工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广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广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