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法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廉润生与刘贵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润生,刘贵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廉润生,男,生于1957年8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城固县上元观镇李家嘴村*组。被执行人刘贵荣,男,生于1951年2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7月9日受理廉润生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贵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4591.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贵荣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廉润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丁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