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揭榕法仙民督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陈壮南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陈壮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揭榕法仙民督字第18号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地址:揭阳市东山黄岐山大道联通大厦。负责人李水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志坚,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壮南,地址:普宁市。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提出被申请人陈壮南使用电话号码:xxxxx****,尚欠其通话资费人民币70.65元,要求被申请人陈壮南给付其人民币70.6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壮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通话费人民币70.65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元。被申请人如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少聪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利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