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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亮诉被告西安印染厂、陕西功德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亮,西安印染厂,陕西功德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480号原告:李国亮,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顺勇,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印染厂,住所地:西安市皇甫庄***号。法定代表人:李经建,厂长。被告:陕西功德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334号。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李国亮诉被告西安印染厂(简称印染厂)、陕西功德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功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碑民二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李国亮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于2013年3月4日以(2013)西民二终字第00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亮及委托代理人雷顺勇,被告印染厂法定代表人李经建、功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马来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6月26日,原告诉称,1983年其被招工录用为印染厂正式职工,因经济效益差,其回家待岗,2010年7月12日,西安市碑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发文同意由功德公司兼并印染厂,并对印染厂原有职工进行解除劳动关系安置,其要求印染厂对其进行解除劳动关系安置时,得知其1992年已被印染厂除名。几经协商未果,诉请: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安置费98901元;3、裁决被告向原告办理并补缴养老等社会保险。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系经发改委批准同意的政策性兼并而非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纠纷,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原告已预交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军安审 判 员  吴海玲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家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