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执委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兴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云,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委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张兴云,男。被执行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被执行人吴明勇。本院在执行张兴云申请执行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明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黔盘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路审 判 员 严越春代理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