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法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韩非、王新合、李广新、陈向阳追偿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新合,韩非,李广新,陈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被执行人王新合,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韩非,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李广新,男,1963年3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陈向阳,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新合、韩非、李广、陈向阳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三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新合、韩非、李广新、陈向阳银行存款或收入23654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王新合、韩非、李广新、陈向阳自2013年6月25日起以22668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