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泸泸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曾万友与被告泸州立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万友,泸州立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曾万友,男,1969年8月7日生,汉族,泸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小玲,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立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万友与被告泸州立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原告曾万友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760元由原告曾万友承担。(该页无正文)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力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