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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行非审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朝坤、周明蓉、石晓敏土地行政决定一审非诉行政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石朝坤,周明蓉,石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万法行非审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3050-9。法定代表人兰申海,局长。委托代理人石松,男,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石朝坤,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办事处石梁村。被执行人周明蓉,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办事处石梁村,系石朝坤之妻。被执行人石晓敏,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办事处石梁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州国土责字(2013)4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石朝坤及其共同居住人周明蓉、石晓敏在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办事处石梁村3组(原流水村2社)的房屋占用的127.28平方米农村集体土地,经重庆市人民政府2011年2月14日渝府地(2011)379号文批准,被征收为国有土地。2011年6月3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收双河口街道石梁村1、3、5、6社集体土地的公告》(万州府土公(2011)22号)。2011年11月23日,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征收双河口街道石梁村1、3、5、6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万州国土公(2011)38号)。2011年12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以万州府土函(2011)192号《关于征收双河口街道石梁村1、3、5、6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明确规定对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符合安置条件的农村居民的补偿安置费按重庆市人民政府55号令、渝府发��2008)26号、45号和万州区人民政府万府发(2008)95号文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2012年10月27日,万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按政策规定,作出《双河口街道流水村2组石朝坤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于2012年11月14日送达给石朝坤。石朝坤认为住房安置面积太少,要求按现有面积还房,并且要求还门面。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2年12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将(2012)万州国土监[交地告知]100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送达给石朝坤。2013年1月8日,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作出万州国土责字(2013)4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要求石朝坤及其共同居住人周明蓉、石晓敏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立即倒腾搬迁在万州区双河口街道办事处石梁村3组处的房屋所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该决定书于2013年1月23日送达给在石朝���。决定书告知了对该行政决定不服,自收到之日起,可在60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9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期限。被执行人石朝坤及其共同居住人周明蓉、石晓敏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决定已于2013年4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4月23日向石朝坤送达了万州国土责[履行通知](2013)17号责令履行行政决定通知书,要求石朝坤及其共同居住人周明蓉、石晓敏在十日内履行万州国土责字(2013)4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石朝坤及其共同居住人周明蓉、石晓敏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万州国土责字(2013)4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万州国土责字(2013)4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永明人民陪审员  余忠卿人民陪审员  曹启惠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