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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127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苑晓敏。被告欧某,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开庭前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李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