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127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苑晓敏。被告欧某,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开庭前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李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