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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蔡东峰与被告邢世宇、张文增、南阳恒兴货物运输公司、南阳市景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祥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东峰,邢世宇,张文增,南阳恒兴货物运输公司,南阳市景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祥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38号原告蔡东峰,男。委托代理人刘新旺、周长松,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世宇,男。委托代理人师书庆,方城县杨楼乡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增,男。委托代理人姜鸿凯,河南省方城县148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阳恒兴货物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明生,该公司经理。被告南阳市景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祥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春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建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东峰与被告邢世宇、张文增、南阳恒兴货物运输公司、南阳市景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祥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0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东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东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蔡东峰负担。审判长  孙小乐审判员  蒋 娜审判员  王峰旭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