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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一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殷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527号原告殷某某,女,现住珲春市。被告杨某某,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及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 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建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