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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羊执字第7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高某某、成都大林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德志,成都大林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高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羊执字第760-2号申请执行人姚德志。被执行人成都大林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花园镇七里香村10组。法定代表人高长德。被执行人高长德。姚德志与成都大林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高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成都大林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高长德偿还姚德志欠款600000元及利息。因成都大林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高长德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姚德志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光兴执行员  许云健执行员  贾 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