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钱春秀与叶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71号原告:钱春秀,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叶志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春秀诉被告叶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春秀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春秀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春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国 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瑶(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