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学其为与被告蒋涛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其,蒋涛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睢民初字第479号原告杨学其,男,1945年5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吴喜云,睢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蒋涛正,男,1965年6月12日生。原告杨学其为与被告蒋涛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发出公告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9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学其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喜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学其诉称:1998年被告在睢县孙聚寨集开办一烟酒批发部,后在1998年、1999年、2000年间数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当时约定月息1分。在2001年、2002年被告分别计算并给付了利息,本金却一直没有给付,后被告的门市部不再经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不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原告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被告蒋涛正出具的欠条4份,以此证明被告欠原告20000元的主张是成立的。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了对原告所举证据提异议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确认为有效证据,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款20000元的事实存在。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因做生意分别于2001年12月2日借原告5000元,于2002年3月14日借原告4000元,于2002年3月26日借原告10000元,于2002年4月11日借原告1000元,共计2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拖欠不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分四次共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在原告催要后被告应及时返还,被告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应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涛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学其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中勇审判员 李俊永审判员 徐照立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兴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