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缪信建与毛水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信建,毛水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377号原告:缪信建。被告:毛水珠。本院在审理原告缪信建与被告毛水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信建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水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水珠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信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缪信建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姁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