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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与吴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吴小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1513号原告: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法定代��人:虞成荣。委托代理人:朱新民。委托代理人:厉方平。被告:吴小芳。委托代理人:傅正勇。委托代理人:黄楠。原告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玮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