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与吴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吴小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1513号原告: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法定代��人:虞成荣。委托代理人:朱新民。委托代理人:厉方平。被告:吴小芳。委托代理人:傅正勇。委托代理人:黄楠。原告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玮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坚